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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新三板掛牌的同業競爭

如何解決新三板掛牌的同業競爭

作者:劉事強 編輯:本站 發布時間:2015-12-17 15:27:56 點擊數:10821

同業競爭是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從事與掛牌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從事與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的業務或活動。關聯方如果從事與掛牌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則會與掛牌公司產生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掛牌公司的利益,并進而損害掛牌公司的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同時,禁止同業競爭也是新三板掛牌公司獨立性(業務上的獨立)要求。
    鑒于此,企業在掛牌前,應對同業競爭情況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的結果,結合公司和關聯方的具體情況,可通過如下方式對公司同業競爭問題進行解決:
    1.對關聯方經營的業務進行調整,使關聯方從事的業務與掛牌公司的業務不存在競爭關系。
    2.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控制的企業的所有股權。
    3.掛牌公司通過受讓關聯方股權、收購關聯方經營性資產和業務的方式,消除與關聯方的同業競爭關系。
    4.掛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辭去其在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重要職務,并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5.對關聯方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中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業務進行變更與調整。
    6.在掛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對避免同業競爭問題作出規定。
    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承諾目前沒有,將來也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任何業務和活動。
    8.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與掛牌公司簽訂《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約定,不得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否則,因從事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掛牌公司所有,同時按同業競爭業務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向掛牌公司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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