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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作者: 編輯:本站 發布時間:2012-10-28 13:56:41 點擊數:13935

( 贛建招[2004]7號,自200461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國家七部委局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建設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工程必須實行招標: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的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單項工程施工合同金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方式發包;限額規模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后可直接發包。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進行招標的工程,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具體工作授權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具體工作授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招投標進行行政監督的具體分管權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管轄權限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文件;

(二)按照《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分級管理規定,依法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和管理,負責受理工程施工招標備案;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監督執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調解招標投標活動糾紛;

(四)負責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對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招標代理市場秩序;

(五)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和監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場,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形建筑市場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工作;

(六)監督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七)負責省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當事人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九條 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場(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進行。

有形建筑市場是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咨詢服務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內集中辦公提供必要場所及條件的非盈利性服務機構,經物價部門批準后只能收取適當運行成本服務費用。有形建筑市場不得代理組織招標、進行招投標監督和參與評標、定標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提出施工招標項目并依法進行招標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標人按規定向對項目有直接管轄權的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及同級監察部門辦理招標告知事宜;

(二)招標人依法辦理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不符合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單位應辦理委托招標代理事宜;

(三)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

(四)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并按規定進行投標報名或接受投標邀請;

(五)招標人按規定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并在規定的時間發放給各投標報名人;投標報名人按要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材料并按時送達招標人;

(六)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投標資格預審,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放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發放不合格通知書;當資格預審合格人過多時,招標人應當在所有投標資格預審合格人在場的情況下,采取隨機抽取的方法產生投標人或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投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擇優確定產生投標人;

(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后應告知招投標監督機構;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存在的疑問應形成書面材料遞交給招標人;

(八)招標人組織投標人勘察施工現場并召開答疑會,接受投標人的口頭和書面提問,并將答疑內容形成書面記錄下發給各投標人;

(九)招標人編制標底;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隨同投標擔保一并按時送達招標人;

(十)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召開開標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依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序;招標人或其授權的的評標委員會按規定確定中標人,并將定標意見書面告知招投標監督機構;

(十三)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向其它未中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十四)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招標人向中標人提交支付擔保后,雙方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承發包合同;

(十五)招標人依法向有直接管轄權的招投標監督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依法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在辦理告知時招標人應向對項目有直接管轄權的招投標監督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招標情況告知書一式三份;

(二)工程的投資計劃批準文件(不需履行計劃審批的工程項目,應提供招標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提出超出招標工程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也不得收取高額報名費。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已辦理規劃等有關審批(核準)手續;

(三)施工現場已具備“三通一平”等施工條件;

(四)資金來源已落實;

(五)有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中資金已落實,是指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估算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合同價的30%。招標人同時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 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直接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經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以上工程施工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發包方式時,審批部門應當審查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批準決定;經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邀請招標方式未被批準的,招標人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直接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五)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備案,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適應招標工作要求的相應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的經驗,熟悉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招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并符合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四)項規定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具體標準為:

(一)一類工程:

1、三千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4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2、三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5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3、五千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8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的不可少于3人。

(二)二類工程:必須具備3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的不可少于1人。

(三)三類工程:必須具備2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

(四)四類工程:必須具備2名以上初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中級職稱的不可少于1人。

本條要求的招標人具備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必須是本單位在編的正式人員,外聘人員不得計算在內。

第二十條 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條件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按下列要求報有直接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統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標審查備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并按規定委托招標代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時,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辦理有關備案事宜;

(二)審查投標人投標資格;

(三)編制標底或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凝;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數量、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等事項,并由有直接管轄權的招投標監督機構統一編號。

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體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場發布。

招標人應公開接受報名,報名期限不得少于5個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5個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發出時應同時報有直接管轄權的招投標監督機構。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招標項目事項。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有效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正本的完好。

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收費應當合理,嚴禁以營利為目的,每套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500萬元以下工程不超過400元,2000萬元以下工程不超過600元,2000萬元以上工程不超過800元。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每套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國家和省對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收費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招標項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標公告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布取消或者變更公告。招標人發布變更公告的,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變更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個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規定資格預審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八條 資格審查應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正在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沒有正在被責令暫停進入建筑市場的;

(五)在近兩年內違反建筑市場管理行為,且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沒有正在被停止投標資格的;

(六)報名所提供的項目經理目前正在承擔的施工管理工程數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項目經理承接業務限量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嚴禁招標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提高投標保證金額度或要求承諾帶(墊)資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進行投標報名或作為資格審查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投標人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招標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一)按照資格預審標準評分,按照高分至低分的順序擇優確定;

(二)招標人采用隨機抽取的方法確定。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投標輔助材料;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注明“參照” 或“相當于”的字樣。

招標文件在送達招投標監督機構時發現其有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各投標人計取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方法,并規定此部分費用不得作為投標報價的競爭費用。

第三十三條 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工程施工招標標段的劃分一般可采用單項工程總承包招標、單位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再肢解招標發包。

對工程總承包、專業分包以及勞務分包的專業類別的劃分應符合建設部現行部令的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三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各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國家規定額度200萬元以上工程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其它工程應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撤回招標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標項目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并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投標人提交了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返還;投標人既提交了投標保證金又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退回投標文件,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退回。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八條 對于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國家規定額度200萬元以上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不得少于20日;國家規定額度以下實行招標的其他工程可以相應縮短時間,但不得少于7日。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12個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四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項目設置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標底在評標過程中起參考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代替或干預其確定標底。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采用最低價中標原則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不設標底,實行無標底招標。

第四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項目標底的編制必須根據項目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和招標人發放的招標文件、設計圖紙以及說明、招標答疑會議紀要,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和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招標標底應由成本、利潤和稅金三部分構成。

第四十二條 標底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底編制匯總表;

(二)標底編制總說明;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計算書;

(五)工程預算書;

(六)標底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和標底編制人員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 標底由招標人按規定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國家規定的有資格中介機構編制;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是具備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造價員資格的人員,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參與標底編制工作。

招標人自行編制標底的,其編制人員必須是本單位具備編制資格的正式工作人員。

標底編制完成后應當由編制人員簽字,注明所持職業資格證書的編號。編制人員是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的應加蓋相應的執業或專業資格印章。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的,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施工預算控制價招標的,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對招標人發放的施工預算控制價內容在規定期限內有提出修改的權利,招標人或編制單位應當采納投標人提出的關于施工預算控制價中錯算、多算、漏算或不合理內容正確的修改意見,在答疑會后進行重新修正,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內形成相對準確、完整的書面施工預算控制價重新發放給各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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