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依照黨章第四十條第二款、《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七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等規定,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指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同時,對司法機關先行追究刑事責任,之后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亦納入第四種形態予以統計。
實踐“四種形態”,關鍵要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第一職責。要把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嚴肅認真做好日常監督工作。對反映的一般性問題及時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本人作出說明;對如實說明的予以了結,向本人反饋澄清;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干部,要在民主生活會上把情況講清楚、說明白,體現黨內政治生活的嚴肅性。對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要在紀律審查過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審查人認錯悔錯改錯;對于極少數嚴重違紀甚至涉嫌違法,執迷不悟、拒絕挽救的,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努力實現懲處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