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市府辦字〔2016〕89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專項行動的通知》(贛字〔2016〕22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專項行動的通知》(贛市字〔2016〕8號)精神,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就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清理規范保證金的認識
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建設統一市場,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利于發展信用經濟,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建設誠信政府;有利于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地、各部門要從全局上、戰略上認識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重大意義,把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納入為企業減負、部門考評和政府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清理規范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清理規范保證金工作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發改委、市銀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推進全市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為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三、全面清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
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對規定該取消但已收取的保證金必須在2016年9月底以前予以全部退還。
四、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
凡需要建筑業企業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推行銀行保函制度。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應該提供贛州市轄區內銀行出具的無固定截止日期的銀行保函。
五、規范保證金繳納返還
1.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工程預算造價的2%。對非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收取單位應在中標公示結束且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五個工作日內返還;對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收取單位最遲應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返還。
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工程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按合同約定時間及金額返還。
3.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中標單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對按規定收取的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金額返還,返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
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民工工資監控保障機制的意見》(贛市府發〔2005〕69號)的繳存標準,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自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以來,在我市承接了工程業務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減按原標準80%繳存;新進入我市承接工程業務的建筑業企業執行原標準繳存;經人社部門核實已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繳存比例提高至原標準120%。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個月后沒有發生拖欠的,由人社部門連本帶息一次性返還;發生拖欠的則按規定劃撥支付農民工工資后返還剩余部分本息。
六、嚴格保證金監督管理
未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建筑業企業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信息公開,建立舉報查處機制,嚴肅查處拒絕接收以銀行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原有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務院、省政府相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執行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