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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集團綜治辦整理 編輯:本站 發布時間:2016-11-23 17:14:26 點擊數:24327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贛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贛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市府發〔2011〕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積金貸款由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授權各辦事處辦理。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單位及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管理中心是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部門和債權主體,并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辦理,辦事處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金融業務委托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貸款對象是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并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二)職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繳存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四)購買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標準;建造住房的,工程進度須在二層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與辦事處簽訂了住房公積金住房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五)有辦事處認可的擔保方式;
(六)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雙方無公積金貸款余額、沒有未解除的公積金貸款擔保,且個人信譽良好,夫妻雙方個人信用報告無不良還款記錄;
(八)夫妻雙方在過去1年內均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
(九)符合管理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  貸款申請時效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時效分別為:
(一)購買商品房的,以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時間為準,1年以內有效;
(二)拆遷戶購買拆遷安置房的,以補交差額款時間為準,2年以內有效;
(三)購買二手房的,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1年以內有效;
(四)建造住房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發時間為準, 2年以內有效;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以許可證簽發時間為準, 1年以內有效;
(六)償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以結清時間為準, 3個月以內有效。
第四章  貸款申請資料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須提交的資料:
(一)基本資料:
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證、婚姻證明、戶口簿、銀行代發工資存折、個人信用報告(必要時提供住房情況證明);女方申請的,另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齡證明;用房屋產權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產權證正本及房屋產權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證和婚姻證明;用有價證券質押的,提供有價證券及擔保人(出質人)夫妻雙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證和婚姻證明。
(二)專項資料:
1.購買商品房的,提供開發商的銀行存款賬號及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首付款的稅務票據和契稅完稅票證;
2.拆遷戶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與合法的拆遷單位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合同)、補交款票據、開發商或拆遷單位的銀行存款賬號;
3.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買賣雙方同意貸款資金轉入的銀行存款賬號,已辦理過戶手續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票證(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可提供房屋買賣協議、契稅完稅票證及辦事處認可的所購房屋評估報告,先行報批貸款金額);
4.建造住房的,提供借款人與承建方的建房協議(含建房造價預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銀行存款賬號。其中在國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的,提供當地建造住房全部合法報建批準文件和借款人夫妻一方的當地農村戶口簿;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產權證、建設規劃部門的翻建批文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借款人與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協議(含翻建、大修房造價預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銀行存款賬號;
6.償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票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書、銀行出具的同意提前還款的證明及貸款余額憑證(或提前還清貸款的銀行憑證)、還貸扣款賬號(在非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商業性貸款,須提供提前還清貸款的銀行憑證)。
第十條  同住一處的父母、未婚子女需分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出具同住一處證明。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五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借款人的“可貸金額”,在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由辦事處根據借款人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況、購(建)房情況和國家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一)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二)借款人可貸金額的計算公式:
每戶可貸款金額=借款人及配偶的繳存基數之和×50%×12×貸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
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個人月繳存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貸款比例;償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及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余額(已全部還清的,不得超過最后一次還款額)。
本條規定的貸款金額包括同住一處的父母、未婚子女分別申請的貸款總金額。
第十三條  申請公積金期房抵押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應付款的(除首付款),可同時向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貸款(組合貸款),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辦事處和委托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借款人貸款期限最長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止。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產進行抵押擔保,也可用國債、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擔保。
第十七條  磚木結構、土木結構房產不予設定抵押;以部分產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產不予設定抵押;自建住房作抵押擔保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設定抵押,當地沒有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用房屋產權作抵押。
第十八條  以期房作抵押擔保的,該土地使用權沒有設定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須與辦事處簽訂合作協議,在借款人所購房屋產權未辦好抵押登記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保證,并存入不少于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到辦事處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十九條  用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產作抵押的,其已使用年限加貸款年限最長不能超過40年,房產抵押價值必須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并經辦事處審核認可,房產抵押率不得高于評估價的70%。
第二十條  用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產作抵押的,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允許一房多抵。貸款總金額不得超過辦事處認可評估價的70%,《房屋他項權證》上須載明多抵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范圍內可以辦理異地房產抵押貸款。
第二十二條  貸款期間更換抵押物的,以變更時的貸款余額計算抵押金額,在抵押合同書上要注明原貸款金額。
第二十三條  用有價證券質押的,券面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擔保人(出質人)夫妻雙方(含共有人)須簽訂借款質押合同書,辦理質押凍結手續,不得掛失。有價證券由管理中心保管,在還貸期間,可以根據貸款本息的減少而解除減少的質押金額,可以按規定更換質押物。
第二十四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條件,且須為同一擔保方式,同一還款期限。
第二十五條  擔保的解除,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辦事處將抵押物權證或質押物返還借款人辦理擔保解除手續。
第七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到辦事處領取并填寫《借款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審核審批
辦事處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與借款人就貸款的有關事宜進行面談,并形成面談筆錄,報市中心審批。市中心城區在10個工作日內、縣(市)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的審核審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請人在貸款審批后超過3個月未辦理貸款手續的,原批準資格作廢。
第二十八條  抵(質)押擔保
經審批后準予貸款的,須按規定辦理抵(質)押擔保手續。
第二十九條  簽訂合同
借款人持貸款審批通知書和借款申請表,與受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借貸合同及委托銀行扣款還款協議。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
貸款資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給借款人。
(一)購買商品房的,貸款資金轉入開發商的銀行存款賬戶內;
(二)拆遷戶購買拆遷安置房的,貸款資金轉入開發商或拆遷單位的銀行存款賬戶內;
(三)購買二手房的,貸款資金轉入買賣雙方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內;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資金轉入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內;
(五)償還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在銀行的還貸扣款賬戶內(在非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商業性貸款,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內)。
第八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還款可采取按月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二條  還款形式實行借款人辦理還款存折,委托銀行每月按期扣還貸款。借款人應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每月按規定及時足額存入資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內,存款時間推遲或存入資金不足,造成逾期未還的,按人民銀行規定的罰款利息計收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清全部貸款,也可提前償還部分(每次不少于1萬元)貸款。提前還款的,受托銀行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和實際貸款的期限計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辦銀行營業柜臺辦理現金還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管理中心(辦事處)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并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一)借款人向辦事處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而取得貸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內連續6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借款人合法繼承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有關規定,嚴重影響管理中心資金安全的;
(六)夫妻雙方在過去1年內提取過住房公積金又申請了公積金貸款的。
第三十五條  辦事處依法處分其抵(質)押物所獲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賣費用和處分抵(質)押物的其他費用;
(二)扣除與抵押物有關的稅費;
(三)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歸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五)支付有關訴訟費用;
(六)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質)押物不足以償還所欠貸款本息、違約金和賠償金時,借款人應繼續清償,管理中心(辦事處)有權繼續追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內容,需書面通知辦事處,在雙方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  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依據已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贛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有關規定及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依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出臺的新政策及時調整貸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贛州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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