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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分四級考評信披 等級不同將獲不同監管對待

上交所分四級考評信披 等級不同將獲不同監管對待

作者: 編輯:本站 發布時間:2013-10-08 14:52:41 點擊數:10890

上交所昨日(10月7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將對在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從高到低劃分A、B、C、D四個等級。今后,“四等級”的優差生將獲上交所不同的監管對待。

按信披情況差異化監管

據《評價辦法》所述,上交所將重點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以及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工作中的勤勉盡責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分類每年度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上交所采用定量計分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綜合確定上市公司的監管類別。

根據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情況,上交所將上市公司分為A、B、C、D四大監管類別,分別為信息披露優秀類、良好類、合格類及不合格類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若上市公司治理混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運作;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此類上市公司無論評價計分高低,其監管類別劃為D類。此外,若上市公司出現上市(包括IPO和借殼上市)未滿一年,股票在風險警示板掛牌等七種情形,其監管類別不得為A類。

上交所表示,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增長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復雜程度顯著提高,原有同質化的監管方式已難以滿足市場主體的差異化需求,監管效能也有待提高。

因此,有必要對上市公司監管制度作進一步完善,構建科學、合理的上市公司評價體系,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方面做出客觀評價和分類,并據此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在上述背景下,上交所制定《評價辦法》的目的一是引導上市公司將外部監管壓力轉化為內部規范動力;二是提高監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監管資源。

業界:信披將更加透明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上交所出臺專門的信息披露評價辦法,說明監管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思路是明顯的,在當前新股發行改革的大背景下,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一方面,通過工作評價加大對投資人信息監管,使得發行人和投資人的信息逐步達到對稱,真正意義上實現“買者自負”的教育原則;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化,在監管方面逐步去除行政干預,為將來IPO重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某滬市上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對此表示:“這是上交所第一次發布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評價辦法,此前上交所只有針對公司董秘個人的評價體系,這次的細則發布無疑讓公司層面感受到了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壓力,上交所注重監管的意味更加濃,但整體上還是有利于公司自身提高信披質量。”

南方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目前手上接的投行項目都會有交易所方面對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特別是打分體系,滬深交易所其實不僅對上市公司,對保薦機構也有信披打分要求,這次的細則主要是細化了相關的打分規定,一定程度上讓監管變得更透明。”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對此評價道:“此次上交所發布的細則很大程度是借鑒了深交所2011年發布的類似評價辦法,不過細則的實施效果還有待觀察,一方面股民買入股票很難參照信息披露的ABCD質量,另一方面不少維權股民對于股價和市盈率等指標更為看重,監管層應該讓股民看到信息披露最終的效果,對應類別的公司有對應的市場選擇。”(據10月8日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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